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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女子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 老板:我不知情

2018-10-29 14:07:35    来源:检察日报

“这是检察机关坚持不懈的结果,也是检警合作共赢的结果。”近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公安分局负责人说起已经尘埃落定的许某组织卖淫案时,对台州市椒江区检察院持续6年追诉不息的职业精神表示敬佩。

2011年5月1日,许某承租了台州市椒江区一家休闲场所,招募多名女青年在三楼从事卖淫活动。许某雇用李某为他经营管理、雇用桂某负责财务工作兼卖淫业务,与卖淫女约定分成比例,并告知休闲场所提供服务项目及具体内容,要求统一配备服装、提供卖淫工具,统一收银、结算、分成,规定按工号轮流等制度。同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接到市民举报,一举查处该休闲场所。

许某到案接受调查时,声称自己对经营管理一无所知,对卖淫服务也毫不知情,后失去联系。2012年初,桂某、李某涉嫌容留卖淫案被移送椒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详细审查案卷后,发现该娱乐场所控制多人从事卖淫,具有组织性,于是,变更公安机关认定李某、桂某二人“容留卖淫罪”为“协助组织卖淫罪”,并结合案情认为老板许某虽未直接参与经营管理,但深谙娱乐场所经营之道,他主观不明知的辩解明显不合理。于是,该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公安机关对许某的涉案行为进一步查实。虽然许某一直在逃,但检察机关并未放弃追诉他的涉嫌犯罪行为。

直至2016年11月8日,许某被追逃数年后主动投案。到案后,他辩称自己全权委托李某、桂某二人管理具体卖淫事宜,对卖淫女的招募、培训、管理均不知情。办案检察官在审查物证时,案发当日该卖淫场所被查获的记录卖淫情况的笔记本为还原案情打开了思路。经过反复翻查笔记本,将在上面记录的嫖客手牌、卖淫房间、上下钟时间、卖淫服务项目等内容与当日被查获的5名卖淫女口供一一核对,证实卖淫女都是一人一号。承办人根据这一细节,经过仔细核对统计,确认笔记本上记录有11个不同的工号。按照组织卖淫罪的相关司法解释,组织10人以上卖淫的,认定为情节严重,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取得客观性证据,检察官与侦查人员积极沟通,让他们全力查找更多的卖淫女和该休闲场所原工作人员,来印证该休闲场所实际卖淫女的人数。

但是,距离案发已6年之久,原来的经办民警已调离公安队伍,涉案卖淫女更是难以找寻,同案已决犯也早已刑满释放不知去向,取证困难重重。检察官跟踪督促侦查人员排查梳理人员线索,并通过旅馆住宿登记、行踪轨迹等进行信息研判。在检察官的引导下,侦查人员辗转找到已刑满释放的桂某,打消她的思想顾虑,依法制作了笔录。之后,再结合调取的两名卖淫女的证言,证实该休闲场所有十余名卖淫女,与笔记本上的记录相印证。

办案检察官逐份细查许某和桂某、李某的讯问笔录,并对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决定对许某不予认定自首。今年3月,该院对许某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庭审中,法院采纳了该院指控的全部事实和证据,一审判处许某有期徒刑十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许某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台州市中级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维持原判。(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朱罗娜 陈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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